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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布征求意見稿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確定五大重點

記者  許志峰

2013年06月08日07:2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國證監會6月7日公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相關建議和意見需在6月21日前反饋至證監會。此次改革主要圍繞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等五方面。

提前招股說明書預披露時點

IPO在審企業可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

在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方面,進一步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點,加強社會監督。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證監會網站披露。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企業,可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探索和鼓勵企業以發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權形式或以股債結合的方式融資。發行人通過發審會并履行會后事項程序后,證監會即核準發行,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放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文件的有效期至12個月。 

發行人自取得核準文件之日起至公開發行前,應參照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時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更新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其間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發行人應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報告并提供說明;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發行人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由證券監管部門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誠信義務

持股5%以上股東需披露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征求意見稿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5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可能采取的具體措施等。提高公司大股東持股意向的透明度。發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轉讓股票,應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東減持原因、該股東未來持股意向、減持行為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

發揮個人投資者參與定價的作用

改革新股發行定價方式。發揮個人投資者參與發行定價的作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定價和網下配售。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應分別不少于20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應分別不少于50人。有效報價人數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具備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預先制定上述個人投資者需具備的具體條件,并向社會公告。

強化定價過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網下發行主承銷商可自主選擇投資者配售

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網下發行的新股,由主承銷商在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中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發行人應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網下配售原則和方式,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承銷商應當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則進行配售。 網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應優先向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由社;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配售。調整網下配售比例,強化網下報價約束機制;調整網下網上回撥機制。

網上配售的具體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網上發行的股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采用現行按申購量配號抽簽確定中簽號碼的方式進行配售,也可以采用按申購賬戶配號抽簽確定中簽賬戶并配售等量股票的方式配售。 

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強化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后問責

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研究改進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點,使用淺白語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讀性,方便廣大中小投資者閱讀和監督。 

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并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 

強化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后問責。發行人和承銷商不得向發行人、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銷商及上述人員的關聯方配售股票。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08日 06 版)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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